(2015)包执字第012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合肥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228-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淝河东路新港码头内。法定代表人:尚昌生,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1288号。法定代表人:薛松,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民二初字第0170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违约金400000元、律师费100000元,合计5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3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执行费7400元,合计5074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507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3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雯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传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