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01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郑广春与被执行人于继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广春,于继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1866号申请执行人:郑广春被执行人:于继文申请执行人郑广春与被执行人于继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建建民初字第035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及相关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执字第0186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黄中发执行员 庞 然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凯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