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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马琴琴与王军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琴琴,王军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31号申请人马琴琴。被执行人王军政。申请人马琴琴与被执行人王军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双方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如下在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军政支付申请人马琴琴借款50000元,利息27000元,共计77000元,于2015年4月28日当庭支付6000元,剩余71000元,自2015年5月开始,从本院在(2014)平执字第257号执行案件中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中,被执行人王军政领取的生活费中自愿缴纳,每月1000元,六个月领取一次。剩余的执行款待(2014)平执字第257号执行案件执结后工资收入予以冻结,直至付清为止。利息按法律规定予以计算。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执字第13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福荣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王 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志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