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桂阳法执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人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明亮、黄玉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明亮,黄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桂阳法执字第00339号申请执行人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何纯情,理事长。被执行人李明亮,男,1971年1月3日生。被执行人黄玉珍,女,1972年12月11日生,系被告李明亮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明亮、黄玉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明亮、黄玉珍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生效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李明亮所有的车牌号为湘LB94**的克莱斯勒轿车一辆及随车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周海兵代审判员 潘 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邱雪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