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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伊法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杨孔全申请执行任艳霞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孔全,任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伊法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杨孔全,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任艳霞,女,195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系伊春区金马旅店业主。申请执行人杨孔全与被执行人任艳霞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13)伊民初字第9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孔全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杨孔全与被执行人任艳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伊民初字第9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惠亚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