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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0182号原告:曹某某,男,1963年04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代理人:赵伟,宿州市埇桥区曹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某某,女,1970年06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原告曹某某既未说明没有出庭的原因,又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审 判 长  何海燕人民陪审员  王 方人民陪审员  吴义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