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1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1490号原告潘某某,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徐德森,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超,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袁兴海代理审判员 刘光波人民陪审员 沈筱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冷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