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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申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金龙因与谭重阳、人寿财险南阳市中心支公司、平安财险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诉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金龙,谭重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申字第000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金龙,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谭重阳,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新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建涛,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李金龙因与被申请人谭重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民二终字第00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金龙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对城镇标准计算谭重阳的误工费及残疾赔偿金与事实不符。(二)原审判决确定李金龙承担80%责任有失公平。(三)一审过程中的鉴定系谭金龙单方面委托,二审不予准许重新鉴定是错误的。本院认为:(一)关于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谭重阳虽为农业户口,但其自2009年开始就和其父谭某某在南阳市八一社区外白果园居住,自2010年起就在南阳市文化路刘记糊辣汤店从事后厨卫生工作,一审中谭重阳亦提交了卧龙区青华镇杨李庄村委会、卧龙区梅溪街道八一社区居委会、南阳市文化路刘记糊辣汤店的证明及营业执照等证据,以上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故一审参照河南省住宿和餐饮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谭重阳的误工费,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二)关于责任划分的比例问题。该事故经南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认定,李金龙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谭重阳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一审判决确定李金龙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80%的责任并无不当。(三)关于鉴定意见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在一审过程中,李金龙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足以反驳南阳科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故一审法院对其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综上,李金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金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范东哲审 判 员  张朝阳代理审判员  褚大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