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徐艳荣诉周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艳荣,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天强,男,汉族,上诉人徐艳荣因与被上诉人周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4)获民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获嘉县人民法院(2014)获民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获嘉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还徐艳荣。审判长 张妍丽审判员 王大鹏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秦慧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