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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徐艳荣诉周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艳荣,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天强,男,汉族,上诉人徐艳荣因与被上诉人周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4)获民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获嘉县人民法院(2014)获民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获嘉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还徐艳荣。审判长  张妍丽审判员  王大鹏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秦慧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