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北京华尔信物资供应公司与山东省费县首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014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尔信物资供应公司诉被告山东省费县首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刘庆文、付玉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华尔信物资供应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尔信物资供应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华尔信物资供应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千九百四十九元、保全费二千五百二十元,由原告北京华尔信物资供应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冯自华人民陪审员 周庆华人民陪审员 王 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