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二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俊、王会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俊,王会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二初字第50号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常万峰,客户经理。被告徐俊,男,1976年6月9日生,汉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王会杰,女,1978年11月26日生,汉族,现住同上,系被告徐俊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徐俊、王会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对被告徐俊、王会杰的起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徐俊、王会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即315元,由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传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建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