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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民二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俊、王会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俊,王会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二初字第50号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常万峰,客户经理。被告徐俊,男,1976年6月9日生,汉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王会杰,女,1978年11月26日生,汉族,现住同上,系被告徐俊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徐俊、王会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对被告徐俊、王会杰的起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徐俊、王会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即315元,由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传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建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