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塞执字00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国峰与湖北新冶钢特种钢管有限公司、宣化鼎信矿冶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峰,湖北新冶钢特种钢管有限公司,宣化鼎信矿冶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执字00170-1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峰。被执行人:湖北新冶钢特种钢管有限公司,地址黄石市黄石大道316号,法定代表人俞亚鹏。被执行人:宣化鼎信矿冶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三全,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平安路1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黄劳人裁终字(2014)第350-2号,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巨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5330元(本金13880元、诉讼费650元、执行费8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玉萍执行员 夏骏飞执行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