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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相执字第002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与周书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周书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相执字第0026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张玮,行长。被执行人:周书梅,女,汉族。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的(2014)相执字第0026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周书梅所有的位于淮北市某处房产(房地权淮房字第*********号)房产,现因拍卖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书梅所有的位于淮北市某处房产(房地权淮房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志勇审判员  徐继东审判员  张月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5.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