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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徒宝民初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庄树吉、庄令妹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树吉,庄令妹,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徒宝民初字第00326号原告庄树吉,男,1949年8月生,汉族,住镇江市丹徒区。原告庄令妹,女1955年8月生,汉族,住句容市。委托代理人赵振华,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414号投资大厦2楼。法定代表人文立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鹏、罗林,北京市康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树吉、庄令妹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树吉、庄令妹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庄树吉、庄令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树吉、庄令妹撤回对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庄树吉、庄令妹负担。审 判 长  胡 勇人民陪审员  王梅红人民陪审员  凌江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谢群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