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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0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易爱民与付金翠、付全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爱民,付金翠,付全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784号原告:易爱民。被告:付金翠。被告:付全德。本院在审理原告易爱民与被告付金翠、付全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爱民于2015年4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认为,原告颜文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爱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5元,减半收取2262.5元,由原告易爱民负担。审 判 员  林如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童绪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