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0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易爱民与付金翠、付全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爱民,付金翠,付全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784号原告:易爱民。被告:付金翠。被告:付全德。本院在审理原告易爱民与被告付金翠、付全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爱民于2015年4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认为,原告颜文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爱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5元,减半收取2262.5元,由原告易爱民负担。审 判 员 林如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童绪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