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尤执审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尤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林光坦、XX香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尤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林光坦,XX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尤执审字第206号申请人尤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尤溪县城关镇东一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00377221-7。法定代表人胡凤鹏,局长。被执行人林光坦,男,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执行人XX香,女,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申请人尤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林光坦、XX香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尤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9月24日以被执行人于2014年1月30日多生育一孩为由,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尤计生征决字(2014)第010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林光坦、XX香征收社会抚养费48000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尤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尤计生征决字(2014)第010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依法于2014年9月24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给被执行人林光坦、XX香,被执行人林光坦、XX香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尤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尤计生征决字(2014)第010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林光坦、XX香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林光坦、XX香必须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到本院或按尤计生征决字(2014)第010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中指定地点缴纳社会抚养费48000元及滞纳金;被执行人林光坦、XX香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新耀审 判 员 张宏卿人民陪审员 黄晓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丽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