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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梁汉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汉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1536号罪犯梁汉伟,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徐闻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6日作出(2006)湛中法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汉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梁汉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4月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梁汉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汉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31次;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3月获得记功;2014年2月获得记功;2013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服刑期间交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汉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汉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6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耀聪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