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执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吴木华与江建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木华,江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吴木华,男,住厦门市。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建斌,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本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武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第三人邓某某、卢某某提供用于担保的坐落于××的房产。现申请执行人吴木华已胜诉,且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第三人邓某某、卢某某提供用于担保的坐落于××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宝兴审判员  陈建安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