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充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许婷诉李晓丽、文军、纪中秀、纪中发、胥春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婷,李晓丽,文军,纪中秀,纪中发,胥春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375号原告许婷。被告李晓丽。被告文军。被告纪中秀。被告纪中发。被告胥春芬。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许婷诉被告李晓丽、文军、纪中秀、纪中发、胥春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自愿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00元减半收取2525.00元,由原告许婷承担。审 判 长 程本超人民陪审员 帅国建人民陪审员 向子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莎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