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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矿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郝福平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矿刑初字第65号公诉机关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福平,1974年9月3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山西省平定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2014年12月16日因犯诈骗罪被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以阳矿检公诉刑诉(20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福平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和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福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7月10日,被告人郝福平编造谎言向被害人李某某承诺能为其女陈某及其朋友邓某某之女邓某办往xx集团组织部工作,在被害人李某某位于x矿的家中,以签订“民事协议”的方式,一次性骗取李某某现金20万元,占为己有。对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并在发表的公诉意见中认为,被告人郝福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郝福平对起诉书的指控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0日,被告人郝福平谎称可将李某某之女陈某及其朋友邓某某之女邓某的工作办往xx集团组织部在被害人李某某位于x矿的家中,以签订“民事协议”的方式,一次性骗取李某某现金20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笔录,证实2013年7月10日,被告人郝福平在自己x矿xxxx-x-x号家中编造谎言可将自己的女儿陈某及其朋友邓某某之女邓某的工作办往xx集团组织部,骗取自己现金20万元,给钱时女儿陈某也在场。2、被告人郝福平的供述,证实承诺为李某某之女陈某及其朋友邓某某之女邓某办往xx集团组织部工作,在李某某家收取其现金20万,后自己将钱给了他人。3、邓某某的陈述笔录,证实朋友李某某说有个人可以办理xx集团的工作,因自己女儿没工作就让李某某帮忙,2013年7月9日给了李某某10万元,后来等了大半年事情没办好,告李某某说不用办了,李某某就将10万元退还自己。4、陈某的陈述笔录,证实2013年7月10日,母亲李某某为给自己办工作在家中给了郝福平20万元。5、时某某的陈述笔录,证实自己是开出租车的,郝福平经常打自己的车,在车上见其同其他人谈论办工作的事,就将郝福平介绍给自己的堂妹李某某,郝福平承诺半年之内办好xx集团办公室或文书一类的两名正式工,2013年的一天,李某某在其家中把20万元给了郝福平。6、余某某的陈述笔录证实,证实与郝福平从未见过面,所以没有收过他的钱。7、协议书及收条,证实被告人郝福平承诺为陈某、邓某办理xx招工,收取李某某20万元,担保人为时某某。8、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郝福平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9、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郝福平的自然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郝福平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郝福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告人郝福平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其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郝福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和已判决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8月28日起至2025年8月27日止,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执行。)二、被告人郝福平犯罪所得财物20000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艳审 判 员  张峻巍代理审判员  徐卫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