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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岳民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周远杰、张敏、周怡诉被告国网安岳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远杰,张敏,周怡,国网四川安岳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728号原告周远杰,男,汉族,居民。原告张敏,女,汉族,农民。原告周怡,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三原告共同委托,特别授权)魏刚,资中县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国网四川安岳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宗军,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丽,被告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远杰、张敏、周怡诉被告国网安岳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远杰、张敏、周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远杰、张敏、周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49元,依法免交。审判员 梁 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婉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