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民申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郑荷钗物权保护纠纷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荷钗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岩民申字第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郑荷钗,女,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再审申请人郑荷钗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岩民终字第7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荷钗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在与前夫陈川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共同承包新罗区东肖镇龙泉村9组赤水岭、石头路、厝边的1.88亩耕地,在申请人与前夫陈川洪离婚时并没有对此基本农田进行分割。因此,申请人同样享有承包经营权。2、虽然申请人与前夫陈川洪早已离婚,但本案的被侵占的土地是一直由申请人耕种和缴纳公粮,可以证明申请人是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起诉符合民诉法的规定,应当立案受理。本院认为,郑荷钗起诉提供的承包土地地块登记载明户主是陈团和(郑荷钗前夫陈川洪的父亲),提供的农户基础信息表说明郑荷钗前夫陈川洪有耕地1.88亩。2010年郑荷钗与陈川洪离婚,郑荷钗未分到耕地的承包经营权。现郑荷钗起诉要求判令杨仁英、梁秀雷、陈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对新罗区东肖镇龙泉村9组赤水岭、石头路、厝边的1.88亩耕地享有承包经营权,故郑荷钗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原审法院裁定对郑荷钗的起诉不予受理是正确的。综上,郑荷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荷钗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佳 平审判员 张 丽 贞审判员 邹 丽 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江静鹤(代)附: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