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0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670号原告王某,女,198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莹,西平县盆尧法律援助受理点工作人员。被告丁某,男,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已与被告丁某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丁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魏诚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樊浩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