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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商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枕磊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严建伟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枕磊进出口有限公司,严建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757号原告:绍兴县枕磊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大山西村。法定代表人:王国林,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宝法,绍兴市同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建伟。委托代理人:张德钊,杭州市义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枕磊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严建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严建伟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枕磊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严建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32元,依法减半收取511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伟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梦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