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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保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韩斌与林凤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斌,林凤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191号申请人韩斌,委托代理人陈端邦(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林凤艳,申请人韩斌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人民币329254.68元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林凤艳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球场街京汉花园B单元5、6层4室房屋。申请人韩斌的担保人叶秀英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华村升官渡小区翰林苑5-15-101号房屋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韩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林凤艳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球场街京汉花园B单元5、6层4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建筑面积243.54平方米���;二、查封申请人韩斌的担保人叶秀英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华村升官渡小区翰林苑5-15-10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经字第××号,建筑面积84.08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丹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