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民二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杨宏诉刘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宏,刘海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二初字第53号原告杨宏,男,汉族,农民。被告刘海军,男,汉族,职工。原告杨宏诉被告刘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宏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宏申请撤诉,确属自愿,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宏撤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杨宏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国宏审 判 员 张 跃人民陪审员 乔 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蔡一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