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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竹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大竹县柏家乡马安村大岩煤厂与大竹县福鑫洗煤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竹县柏家乡马安村大岩煤厂,大竹县福鑫洗煤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竹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大竹县柏家乡马安村大岩煤厂,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清河镇XX坪*组。法定代表人何达健,男,生于1971年5月20日,汉族,住大竹县双溪乡炬光村*组,身份证号码:5130291971********。被执行人大竹县福鑫洗煤加工厂,住所地大竹县庙坝镇。五桂村1组负责人刘丹忠,男,生于1965年12月14日,汉族,住邻水县龙桥乡龙安村*组,身份证号码:5130311965********,系该厂合伙事务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大竹县柏家乡马安村大岩煤厂与被执行人大竹县福鑫洗煤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大竹民初字第19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竹县柏家乡马安村大岩煤厂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大竹县福鑫洗煤加工厂支付申请执行人大竹县柏家乡马安村大岩煤厂煤款104728.00元,申请执行费1580.8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大竹县福鑫洗煤加工厂现未经营,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大竹县柏家乡马安村大岩煤厂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大竹执字第1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大竹县柏家乡马安村大岩煤厂可以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科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三日书记员  蔡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