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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裁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于立城与赵恩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立城,赵恩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1327号申请执行人于立城。被执行人赵恩海。申请执行人于立城与被执行人赵恩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5)武民一初字第03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5)武执字第1327号。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房屋一套,被执行人下路不明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13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国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