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曹振荣、杨丽红与承德县头沟镇兴隆山村一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振荣,杨丽红,承德县头沟镇兴隆山村一组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1270号原告曹振荣。原告杨丽红。被告承德县头沟镇兴隆山村一组负责人杨景明本院审理的原告曹振荣、杨丽红诉被告承德承德县头沟镇兴隆山村一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振荣、杨丽红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振荣、杨丽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栾春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玉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