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衙民初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麻海栋与魏调调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某某,魏某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衙民初字第158-1号原告麻某某,男,汉族,1981年6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相国,甘肃中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某,女,汉族,1985年6月8日出生。原告麻某某与被告魏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炜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麻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相国、被告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麻某某诉称:与被告系姑表兄妹。2003年农历腊月按习俗举办婚礼后同居生活。2004年1月8日补办了结婚登记。由于被告的行为,无法共同生活。请求宣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抚养男孩,被告负担抚养费20000元,共同财产比亚迪轿车归原告,被告负担诉讼费。被告魏某某辩称:对原告起诉婚姻无效无意见,抚养男孩,原告负担抚养费45000元,比亚迪轿车归被告所有,原告应分担共同债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三代内旁系血亲。2003年农历腊月按习俗举办婚礼后同居生活(男到女家)。2004年1月8日以欺骗的方式补领了结婚证。2005年10月25日生男孩魏某甲。同居期间,常因琐事发生矛盾。2009年8月26日,共同购买“比亚迪”牌小轿车(甘CXXX**)一辆,其中负有家庭共同债务42000元。后因关系恶化,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宣告婚姻关系无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原、被告身份情况;2、临洮县南屏镇计划生育办公室2015年4月24日证明,证实双方生育男孩魏某甲。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原、被告无异议,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结婚应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原、被告系三代内旁系血亲,违反婚姻法规定,骗领结婚证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骗领的结婚证无效,婚姻关系已依法宣告无效。关于孩子抚养及财产处理应依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处理。男孩在被告处生活,可确定由被告抚养,被告要求抚养费应结合上年农村人均纯收入确定,关于“比亚迪”牌小轿车(甘CXXX**)一辆属家庭共同财产,根据双方意见可认定价值2万元,确定由原告所有,应由原告负责偿还为购买车辆所负债务。关于共同债务确定为42000元,其中22000元已偿还,对未偿还的20000元确定由车辆所有人负责偿还。被告要求原告返还新车及拿走其20000元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男孩魏某甲由被告魏某某抚养,原告麻某某负担被告魏某某抚养的孩子抚养费10000元;二、家庭共同财产“比亚迪”牌小轿车(甘CXXX**)一辆归原告麻某某所有;三、共同债务20000元(借魏某甲10000元、借刘某某10000元)由原告麻某某负责偿还。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麻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炜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喜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