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182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晓玮人民陪审员 崔文光人民陪审员 牛清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