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潼民初字第02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冯某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海刚冯某某,杨晓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潼民初字第02396号原告冯海刚冯某某,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新市街道办事处南程村东冯组。。被告杨晓杨某,女,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任留街道办事处潘阳村杜北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海刚冯某某诉被告杨晓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海刚冯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海刚冯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海刚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冯海刚冯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毛 龙人民陪审员 李双林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