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冷民监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谭孝晚诉原审被告谭文华、张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谭文华,谭孝晚,张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冷民监字第2号再审申请人谭文华(原审被告),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张红(原审被告),曾用名张洪,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审原告谭孝晚,男,195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再审人申请谭文华因与被申请人张红、原审原告谭孝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冷民一初字第1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谭文华以与被申请人张红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谭文华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谭文华撤回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蔡振华人民陪审员 金世和人民陪审员 刘瑞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碧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