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义与李志远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义,李志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李义,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志远,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李义与李志远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李义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安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同年12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义的执行请求是:请求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安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即由被执行人李志远立即支付判决书确认的劳务费本金、案件受理费17775.00元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明情况:1、2015年1月6日,同年1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志远送达了(2015)安执字第1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李志远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其个人财产。申请执行人李义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2、2015年3月18日本院通过房产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李志远的房产登记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协助查询单位兰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于同日反馈本院,被查询人李志远无房产登记信息。3、2015年3月18日本院通过车辆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李志远的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协助查询单位兰州市车辆管理所于同日反馈本院,被查询人李志远无车辆登记信息。4、2015年3月12日,同月16日本院分别对被执行人李志远在农业银行运营管理部和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帐户内的存款进行了查询。协助查询单位农业银行运营管理部反馈本院,被查询人李志远在该行无开户信息。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反馈本院,被查询人李志远在该行无开户信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义与被执行人李志远就履行判决义务达成了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安民一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事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届时,若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法律文书(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志群执行员 张育宝执行员 赵 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方 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