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日照市翔宇经贸有限公司与重庆尚能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市翔宇经贸有限公司,重庆尚能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1号原告:日照市翔宇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223号。法定代表人:鲍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成森,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尚能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渝北区财富大道15号财富园一号B楼9楼9-1号。法定代表人:王禾。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翔宇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尚能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对本案事实和法律问题有新认识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市翔宇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3元,减半收取66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仝桂香审 判 员 XX芳人民陪审员 张 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秦雪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