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法执字第4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家营子支行与张国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家营子支行,张国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4410号申请执行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家营子支行。负责人李瑞军,行长。被执行人张国安,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执行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家营子支行依据我院(2013)松民初字第446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国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松民初字第446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峰审判员 袁 华审判员 刘建军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