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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徐鑫与万长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00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徐鑫。上诉人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立民裁字第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提供了被起诉人的姓名、居住地等信息,且涉案租赁物业位于原审法院辖区,上诉人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原审法院应予立案受理。原审法院以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立民裁字第1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