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李城华犯合同诈骗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177号罪犯李城华,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2日作出(2001)渝一中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城华犯合同诈骗、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未退赃款37839160,97元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4年11月2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渝高法刑执字第41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7年4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渝五中刑执字第234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09年5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195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1年8月1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58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3年8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92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2016年5月23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李城华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城华,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城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城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