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1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朱永超与王玉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超,王玉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588号原告朱永超,住吉林省磐石市。被告王玉祺,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永超与被告王玉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永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5元,退回原告155元。审判员 付雯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