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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1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朱永超与王玉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超,王玉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588号原告朱永超,住吉林省磐石市。被告王玉祺,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永超与被告王玉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永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5元,退回原告155元。审判员  付雯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