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一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李某诉苏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一初字第517号原告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告苏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高春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