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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一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李某诉苏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一初字第517号原告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告苏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高春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