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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夏执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马龙与安会军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龙,安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夏执字第1126号申请执行人马龙,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回族,个体从业者,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安会军,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者,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申请执行人马龙与被执行人安会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9480元,执行费19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安会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安会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夏民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儒峰审判员  李 英审判员  魏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启轩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