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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申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文辉与双流县新高新家具厂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文辉,双流县新高新家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5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文辉,男,汉族,1963年9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英,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双流县新高新家具厂。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公兴镇兰家沟村**组。经营者:潘小华,女,汉族,1963年7月11日出生。再审申请人王文辉因与被申请人双流县新高新家具厂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4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文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媛媛代理审判员  赵爱民代理审判员  蔡莹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新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