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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2015 40 赵欢申请执行赵岗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赵X,女,汉族,住高陵县药惠管委会,证件号码61012620060421XXXX。被执行人王XX,女,汉族,住高陵县余楚乡,证件号码61012619830102XXXX。本院在执行赵X、王XX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XX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高执字第00040号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 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