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2015 40 赵欢申请执行赵岗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赵X,女,汉族,住高陵县药惠管委会,证件号码61012620060421XXXX。被执行人王XX,女,汉族,住高陵县余楚乡,证件号码61012619830102XXXX。本院在执行赵X、王XX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XX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高执字第00040号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 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