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执恢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安徽美尔特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天长市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恢字第0002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美尔特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姚立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天长市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法定代表人:华茂财,该公司董事长。担保人:天长市驰宇尚都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担保人:安徽驰宇仪表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美尔特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天长市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依据(2014)滁民一初字第00006号民事调解书向天长市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且天长市驰宇尚都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安徽驰宇仪表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但天长市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履行全部义务。安徽美尔特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担保人天长市驰宇尚都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安徽驰宇仪表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天长市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长市驰宇尚都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安徽驰宇仪表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 伟代理审判员 李 刚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