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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月秋与中原总机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劳动争议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月秋,中原总机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3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月秋,女,汉族,住山东省。委托代理人:毕桂兰,女,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原总机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大庆路北段***号。法定代表人:邓卫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德庆,该公司干部。委托代理人:姚彦峰,河南飞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再审申请人刘月秋因与被申请人中原总机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总机公司)、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中原石油勘探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濮中法民三终字第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月秋申请再审称:刘月秋于1982年被中原总机公司(原中原石油勘探局机械制造总厂,简称为总机厂)招收为有特长的职工,并在1983年将户籍转入总机厂。1984年刘月秋在中原油田组织的篮球比赛中受伤,治愈后单位一直拖着不让上班。2012年11月29日,刘月秋与中原总机公司签订协议,对刘月秋补助12万元。但该协议乘人之危,显失公平,应予撤销。二审只有书记员一人进行调查询问,没有正式开庭审理,程序违法。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中原总机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程序合法,应驳回刘月秋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刘月秋于1984年打篮球受伤后一直没有工作,并因工作问题及医疗费、经济补偿等问题多次向有关单位反映。2012年11月29日,刘月秋、中原总机公司、中原石油勘探局签订了协议,协议中明确确认:刘月秋与中原总机公司(含改制前的中原油田原机械修理厂)、中原石油勘探局从未存在劳动关系;刘月秋向双方提出办理退休、养老保险等问题,均没事实和法律依据;中原总机公司向刘月秋发放救助金12万元等。同日,刘月秋作出书面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向中原总机公司和中原油田提出任何诉求,彻底了结此事。刘月秋收到12万元后向中原总机公司出具了收据。从该协议看出,刘月秋认可与中原总机公司、中原石油勘探局不存在劳动关系,刘月秋称该协议系乘人之危、显失公平并无证据证明。刘月秋称二审只有书记员一人进行调查询问,但二审的调查笔录中记载有合议庭成员,并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宣布,刘月秋在笔录中也签字认可。故刘月秋称二审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刘月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月秋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蔡 靖审 判 员  金文鹏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谷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