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00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曹某与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816号原告曹某,农民。被告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承担。审判员 吕志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靳和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