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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00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曹某与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816号原告曹某,农民。被告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承担。审判员  吕志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靳和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