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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法民初字第00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郑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0866号原告郑某,男,生于1974年10月7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何德国,梁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某,女,生于1974年8月20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周小林,重庆鼎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底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元月登记结婚,1995年8月2日生育长女取名李某甲,2007年1月22日生育次女取名李某乙。由于婚前了解太少,缺乏感情基础,草率登记结婚。婚后由于被告的脾气暴躁,双方难以沟通,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因感情不和,分居长达两年之久,夫妻感情名存实亡。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由被告自2015年4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直至其18周岁为止。被告谭某辩称,原、被告双于1994年经人介绍,一年后结婚,说明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生育两女,也说明关系较好。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12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1995年8月2日生育长女取名李某甲,2007年1月22日生育次女取名李某乙。现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了结婚证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告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由于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对于原告起诉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廖家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