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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0285号原告陈某。被告张某甲。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9年上半年,原、被告相识恋爱,××××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取名张某乙。婚后夫妻关系尚可,但在2013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与她人有不正当关系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殴斗,且互不交流沟通,不尽夫妻义务,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准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双方相识恋爱、登记结婚、生育子女的情况属实。虽然我犯过一些错误,但我已经改正,我会改变态度,让原告相信我,我们是能够和好���,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上半年相识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子名张某乙。婚后因故致夫妻感情不睦,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是否准许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标准。本案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亦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通过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可以看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望双方能彼此珍惜,互谅互让,加强沟通,以家庭利益为重,珍惜夫妻之情,相互信任,妥善处理夫妻间的矛盾。现原告要求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张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帐号:20×××88)。代理审判员  张玲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磊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