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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岳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何XX与被告唐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XX,唐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192号原告何XX,男,汉族,农民。被告唐XX,女,汉族,农民。原告何XX与被告唐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XX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XX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同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96年1月18日生育一子何X(现已独立生活),1997年1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主要是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的生活琐事发生纠纷,经亲朋好友劝解,被告的性格始终不改。2011年3月,原、被告发生纠纷后被告于当天外出至今未归,经原告多次查找,现已3年多时间,终不知被告的下落。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全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唐XX因下落不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1月18日生育一子何X(现已独立生活),1997年1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关系不和。被告自2011年3月起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资料、结婚证、安岳县高屋乡公坪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人杨XX、黄XX出庭作证的证言及本院依照职权调查侯XX的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关系不睦。自2011年3月起,被告外出不归至今下落不明已逾二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之规定,应当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对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暂无法查明,故对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可另案处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何XX与被告唐XX离婚。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何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良审 判 员  康晓春人民陪审员  田秀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棹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