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二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行与何睿、冯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行,何睿,冯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二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行,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二路417号。代表人赵林,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宗学辉,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瑞青,该分行职工。被告何睿,滨州市规划局职工。被告冯峰,居民。委托代理人董清水,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滨民三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新林审判员 陈建强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